联合国援助土著人民自愿基金根据联合国大会1985年12月13日的第40/131号决议设立,旨在通过提供财政援助,为土著社区和组织代表提供参与前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的机会,其资金来源于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营或公共实体的自愿捐赠。
联合国大会于2001年12月19日在第56/140号决议中扩展了基金的任务,决定基金还应用于援助土著社区和组织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土著问题常设论坛会议。
在2008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63/161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调整了基金的任务,以促使土著人民组织代表参与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12月14日第6/36号决议设立的土著人民权利问题专家机制。
在2010年12月21日通过的第65/198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进一步扩展了基金的任务,以促使土著人民组织代表参与人权理事会和人权条约机构会议。
根据第40/131号决议,秘书长每两年向联合国大会报告与基金活动相关的情况。秘书长最近提交的报告请见关于联合国援助土著居民自愿基金地位的文件:A/65/163。
此外,人权高专办关于援助土著居民自愿基金任务转变的实际影响的报告请见文件:A/HRC/15/38。
董事会
该基金是由秘书长在董事会的协助下根据联合国财政规则和条例进行管理。董事会的任务是通过人权高专办向代表秘书长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供基金使用方面的建议。
董事会由五名具有土著事务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他们都以个人能力任职。董事会成员由秘书长与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主席协商下任命,任期为三年且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应是被广泛承认的土著人民组织代表。
由秘书长任命,任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现任董事会成员有:莱格波西•萨罗•比耶基巴拉先生(Legborsi Saro Pyagbara)(尼日利亚), 玛瑞娜•坎宁安女士(Myrna Cunningham)(尼加拉瓜),安娜•诺佳姆女士(Anne Nuorgam)(芬兰),比诺塔•达迈先生(Binota Dhamai)(孟加拉国),克莱尔•查特斯女士(Claire Charters)(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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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捐款
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私实体的捐赠。欲获得有关如何向基金捐款的信息,请联系基金秘书处。
敬请捐赠者在每年二月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前提供
年度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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